加强领导是做好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根本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是政治性、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中办发[2002]23号通知精神,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的高度,进一步重视人民调解工作,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要把人民调解工作提上重要日程,县级党委、政府要坚持做到半年、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每季度一次专题研究人民调解工作;要帮助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切实解决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调解员的培训经费和调解员的报酬。要设立防纠纷激化奖励基金和人民调解员抚恤基金,解除调解人员在调处纠纷防止纠纷激化时受到伤害的后顾之忧。
一、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
《暂行办法》界定了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机构与患方之间因为诊疗、护理等医疗活动引发的争议,并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医疗机构与患方形成的各类医疗纠纷的调解处置。
《暂行办法》中还明确了包括综治、卫生、司法、公安、财政和信访部门在内,参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的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了宝鸡市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明确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具体承担的工作职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原则,以及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应当遵循的相应程序。《暂行办法》特别指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据市卫生局工作人员介绍,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将独立于医患双方、卫生部门、司法部门之外,站在第三方立场,具有公平、公正性,且在双方自愿申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的情况下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
二、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应履行哪些义务?
人民调解活动中当事人履行下列义务: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如实陈述纠纷事实;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其他。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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