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此类案件应归属于民事诉讼程序的范畴之内,并由被告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管辖权进行审理判决。
倘若在实际情况中,被告的常驻地址与户籍注册地不相吻合,则应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将案件移交至被告的常驻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若被告为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等机构,同样应按照上述原则,由被告的注册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然而,若涉及到多名被告,并且他们各自的常驻地或注册登记地分别位于不同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那么这几个基层人民法院均具有对该案的管辖权。
因此,对于债务纠纷案件的起诉,应当向被告的常驻地或注册登记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交诉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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