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债权债务管理的现状及要求
1、管理不够重视(呆账、坏账—制约企业发展)
2、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管理缺乏有效的协作(不仅是财务
部门的事,应属于综合管理、经营管理的范畴,应改变观念,加强各部门的协作意识形成系统化、程序化的管理)
3、横向管理—专人负责管理
4、纵向管理—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
5、横、纵管理相结合
事前管理—专人负责客户信息档案的收集、存档留存
事中管理--合同的签署,跟踪服务,定期清理
事后管理—到期债权的清理(协商、调解、仲裁、司法解决)
企业债权债务管理+以案说法
(二)买卖关系中相关凭证的作用
合同-----直接认定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交货凭证-----收货单、送货单
结算凭证-----结算单、发票
债权凭证-----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还款协议
交货凭证/结算凭证+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可认定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债权凭证+对方无相反证据推翻,可证明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
法律规定: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法律常识误区
生活中,经常有一些口耳相传的法律知识,流传甚广,但是却被严重误解。不能正确区分法人、法定代表人、法人代表三个概念法人与自然人相对应,是种无生命的社会组织体,法人的实质,是一定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企业法人是具有国家规定的独立财产,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固定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经济组织。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厂长、经理担任,也可以由董事长、理事长担任,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规定。法人是拟制的人,它必须通过自然人来表示它的意志,法定代表人由此产生,法定代表人就是能够代表法人的人,因此又称法人代表。
因此,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有的被称作法人是错误的,被称作法定代表人是规范的用法,被称作法人代表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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