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管理中心能否将住房公积金用于保值增值运营?可以。
住房公积金管理是为实现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目标,保证住房公积金的稳定运行,对住房公积金的征缴、支付、投资营运、监督管理等进行全面规划和系统管理的总称,是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的核心环节。由于住房公积金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住房公积金管理应该是一个综合的管理系统,它不仅包括作为长期和短期货币收支计划的基金管理制度和方式,而且涉及经济、社会、法律、人口,尤其是财政、金融等的诸多复杂领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绩效直接关系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成败,并对国家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对住房制度改革、金融市场的繁荣稳定具有重大影响作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来源及标准。一是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的来源。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来源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因此,管理费用应当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中提取。管理住房公积金肯定会发生管理费用支出,这是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要保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资金的安全,最终维护职工的利益,必须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正常运作,这就需要费用支出。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人是职工个人,这部分资金必须归还给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不能直接从住房公积金中开支。由增值收益负担管理费用既可以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运作,也可以促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使用和保值工作的开展。二是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标准的制定。管理费用标准制定的程序是由省级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委,建设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财政局、财政厅)制定,标准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规定略高于事业单位费用标准,主要是考虑到住房公积金直接管理到职工个人,工作量大,管理业务比较复杂,资金的安全性强,管理电算化程度比较高,对设备、人员、技术都有很严格的要求,软、硬件的投入较多,因此管理成本相应较大。所以,来比一般事业单位略高一些的管理费用是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客观要求相一致的。三是住房公积金管理费用使用的程序。首先,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预算支出总额可以考虑以上年度的支出和使用情况、本年度的支出预测、本年度工作计划和费用计划等因素,既保证资金能够满足工作的需要,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又本着精简节约的原则,合理控制开支,反对铺张浪费。其次,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财政部门是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监督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费的批准是监督的具体体现。财政部门应当对管理费用予以审批,而且财政部门也具有审核经费的业务经验,能够较好地批准合理的费用。其三,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将管理费用上交本级财政。批准的管理费用上交财政,可以保证资金管理的专款专用,与其他的增值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分开,不至于混淆或者被挪用。其四,是由财政拨付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拨付费用时,一方面要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也要合理,避免奢侈浪费。
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目标在于:一是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完整和安全;二是防止住房公积金贬值,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争取住房公积金增值;三是满足给付的需要,避免支付危机发生;四是保持高效率。其中,维护住房公积金的安全是最重要也是最基本的目标。而防止住房公积金贬值,实现住房公积金保值,争取住房公积金增值,则是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本要求。
现在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然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至于个别单位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能抹杀整个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目前,住房公积金实行的收支两条线,即公积金赢余部分全部上交财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日常开支由财政按计划拨款。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只有当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才可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从全国来看,绝大多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都是按国家规定规范运作的。同时,住房公积金也可以进行适当比例的投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委员会才有权批准购买国债。住房委员会是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工会代表、专家共同组成,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应以支持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为主,一般用于投资国债的比例不超过10%,并且为了规避金融风险,应以中短期,多品种搭配的形式购买国债。
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在学习新加坡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经验基础上建立的。新加坡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特点是包括养老、医疗、住房、失业等的综合项目,然后以一个固定比率提取。在这几项基金中,养老保险金会出现投资的问题,因为养老金是大家在工作时交存,到退休时才使用,理论上有一大段闲置期,这样资金会出现怎么投资、怎么保值增值的问题。虽然住房公积金属于提前性支付消费品,大家都对住房公积金有需求,但必竟不是所有的职工都一起买住房,住房公积金的结余是避免不了的。到2004年底,全国已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总额近7000多亿元,发放个人住房消费贷款3000多亿元,还剩4000多亿元。结余的4000多亿元,显然不是个小数目。而资金放着不用就不能发挥其保值增值的作用,因此,住房公积金也就同样有个保值增值的投资运营问题。
虽然我国各地住房公积金结余的比例和数额不同,但毕竟有了一定的结余,对这笔资金的管理和应用,政府一直采取比较审慎的态度,《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1999年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取得收益有4个渠道,一是委托存款利息收入;二是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三是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四是其他业务收入。当前,住房公积金的结余额,除留足支付费用外,大多数用于银行储蓄专户和应用于购买由国家发行的债券。这些规定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为保护住房公积金安全和保障未来住房公积金的支付;二是为房地产业和个人购房筹集建设和买房资金。可见,政府对住房公积金投资的渠道一直限定为专户储存和购买政府债券,严禁用作其他用途。
但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由于住房公积金结余额的不断增大和增值收入的不断增多,人们对住房公积金的用途也开始进行了新探索。2005年4月,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决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的部分资金,可用于补充危旧房改造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以改善中低收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因此,审议的修改稿中限定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四类用途:一、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三、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危旧房改造补充资金。这种鉴于我国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数额不断增多,且城市危旧住房改造任务又比较重的新情况,适当扩大其用途,无疑也是对扩大住房公积金用途的一种新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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