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各管理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银机电[2004]50号)和《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自2004年10月29日起,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贷款)利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贷款各期限档次利率调整如下表:
单位:年利率
调整前
(2002年2月21日)
调整后
(2004年10月29日)
委托贷款期限利率(%)委托贷款期限利率(%)
1-5年(含5年)3.601-5年(含5年)3.78
5-30年(含30年)
4.055-30年(含30年)
4.23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颁布的通知》(银发[1998]190号)文件有关规定,2004年10月29日(不含)以前发放的,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个人贷款,2004年10月29日后仍执行原利率,不分段计息;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2004年10月29日后仍执行原利率,自2005年1月1日(含)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个人贷款期限档次利率。对于不同还款方式的个人贷款,分别依据相应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三、2004年10月29日(含)后发放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执行调整后的个人贷款期限档次利率,按照《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和《关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还款业务增加等额本金还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3]80号)规定的不同还款方式的还款公式确定新的月还款额。
四、对于城镇廉租家庭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个人贷款和标准租私房补贴个人贷款,按照《关于北京市城镇廉租家庭申请租金补贴还贷购房申请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资中心计字第018号)和《关于北京市标准租私房承租人申请标准租私房补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公积金中心个贷字[2003]2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2004年10月29日(不含)以前发放的,2004年10月29日后仍执行原利率,2004年10月29日(含)以后发放的,执行调整后的个人贷款期限档次利率。
五、对2004年10月29日(含)至本通知下发期间,按照调息前个人贷款利率签订《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的,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配合经办银行,通知借款人签订《关于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和重新核定月还款额的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和确认书(《通知单》和确认书一式叁份,经借款人签字确认后,借款人、贷款人和委托人各持一份,贷款人和委托人需入档保存)。同时,要求借款人按照《通知单》中重新核定的月还款额偿还贷款。
六、各分中心及管理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规定,认真做好相关政策的落实工作。遇有问题,及时报告中心。
附件:
1、《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等额均还月还款额参考表》(略)
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等额本金还款方式首月还款额参照表》(略)
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等比递增第一年月还款额参考表》(略)
4、《关于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及重新核定月还款额的通知单(等额均还还款方式下采用)》(略)
5、《关于调整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利率及重新核定月还款额的通知单(等额本金还款方式下采用)》(略)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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