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债权在船舶优先权的设定中这要体现为港口、运河及其他水道费用和引航费用等各项国家税收性质的港口规费的优先权。该优先权早在英国《1847年港口、船坞和码头条款法》中便已确立。设立这一船舶优先权项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尽管与处于弱势地位的船员相比,政府代表的国家政权在经济生活中处于优势地位,但由于具体税费的收取职权掌握在港航行政管理部门的手中,其往往缺少主张这种优势地位的动力,有时怠于行使相关债权。而等到逾期采取相关处罚措施时,可能拖欠相关税费的债务人已经陷入无能力偿还的境地,这大大增加了减少国家税收的风险,进而影响各港口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对整个航运业的发展都有很大的阻碍。
可见,赋予国家公债权性质的各项港口规费以船舶优先权的保护,可以在司法程序上保证国家税收的足额收缴,弥补政府由于其优势地位而产生的惰性,实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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