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外离婚案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对于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 如果双方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在国外,然后回国要求处理离婚事宜,可以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针对涉外离婚案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于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双方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在国外,然后回国要求处理离婚事宜,可以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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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涉外离婚案件,要注意以下几点:1. 对于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 如果双方在国内结婚后定居在国外,然后回国要求处理离婚事宜,可以由原结婚登记地或被告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遵循相关国际法律规定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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