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之间的区别是什么
(一)订立协议的主体不同。债务转移是债务人或债权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债务人与债权人订立协议,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二)对履行人要求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当事人,如果其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第三人代为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第三人已完全代替债务人,那么债权人便不能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时,当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对第三人的履行不适当的行为,仍由债务人承担债不履行的民事责任。对于债权人来说,不能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债务,只能要求债务人承担第三人不履行的违约责任。
(三)法律关系不同。在债务转移的情况下,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债务的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将消灭。若使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但是在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下,第三人只是履行主体而不是合同的债务人,对于债权人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而不能将其作为合同当事人。
二、第三人代为履行需要债权人同意吗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时,通常是先有当事人对第三人代为履行进行约定,是需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同意的。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三、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债务转移的形式。
关于第六十四条所称的“当事人”,一种意见认为该当事人不应包括第三人,即自己不应约定由自己履行。如果是自己约定由自己履行,就是自己同意履行。因此该当事人即仅指第三人以外的人即合同的当事人,一般为债权人和债务人。这是一种狭义的理解。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当事人应广义的理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并告知第三人;(2)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由第三人履行;(3)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约定由第三人履行;(4)第三人单方表示履行。从社会经济交往中第三人代为履行实践及其法律特征理论分析,对于第六十四条中“当事人”应从广义理解。
关于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转移形式,意见比较统一,一般意见认为存在以下两种情况:(1)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2)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三方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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