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明文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客观要件慨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行为人应当对某些交通运输的管理规程有所违反;
其次是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必须已经引发了重大事故的产生;
最后是该次事故务必导致了人员伤亡,如重伤乃至死亡,抑或给公共和私人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因此引发了重大事故,且事故又导致了上述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那么行为人便已触犯了交通肇事罪。若行为人在事故发生之后选择逃避责任,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的情节,甚至因为其逃逸而导致他人死亡,那么行为人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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