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方未婚先孕算侵犯生育权吗?
不算,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
1、夫妻双方协议生育无法达成一致,可作为法定离婚的情形之一准许其离婚,但不作侵犯生育权的认定。
2、在妻子未经丈夫同意擅自堕胎、妻子不顾丈夫反对,私自生下两人的孩子、夫妻一方与第三方婚外生育这三种情形下,都应当认定侵犯配偶一方的生育权。
3、夫妻合意怀孕后,丈夫突然死亡,公婆为传宗接代阻止儿媳堕胎,此时妻子一方可以自由决定生育还是放弃生育。
男性和女性都有生育权,即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男性具有生育权是没有疑问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男方以女方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使夫妻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堕胎,绝不仅保卫女性的权力,也击退根深蒂固的男性决定论;堕胎,既是女性“无助中的权利”,也是对男权控制欲的收敛。但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幸福和睦,妻子在堕胎前应更多的寻求家人尤其是丈夫的意见,达成合意,以免给自己的身体造成伤害的同时也给自己的婚姻带来不幸的结局。
二、男性的生育权如何规定?
在我国法律中对生育权作出了明确规定。男性和女性都有生育权,即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所以,男性具有生育权是没有疑问的。
一般来说怀孕是双方自觉自愿的行为,男性生育权是不能自己独立完成的,需要妻子自觉自愿的配合才能实现。这种自愿不仅体现在怀孕时,并且应当体现在从怀孕一直到胎儿出生这段时间内。胎儿孕育在女方的体内,女方是否愿意继续孕育胎儿,必然涉及到女方的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
这两种权利是女方的基本民事权利,男方不能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否则就是对女方基本人权的漠视和侵犯,也有可能造成道德的泛滥,使男方的生育权凌驾于女方的基本权利之上。所以说,男性生育权的实现不但要有男方的意愿,也应当有女方自觉自愿的配合,而且这种配合从怀孕到孩子出生这段期间都应当是自觉自愿的。
生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具有其一定的特殊性,男女双方均具有相应权利,但是生育最终需要通过女性来实现,法律价值取向上对妇女作更多的倾向性保护,当夫妻双方的生育权发生冲突的时候,女性的生育决定权优先于男性的生育决定权,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对方配合自己实现生育权,是符合法益均衡精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正):第五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五十一条 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婴幼儿托育服务等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n国家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权益。\n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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