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港澳台医师执业注册地方
时间:2023-05-11 06:11:09 4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地点

珠海市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

二、办理时限

8(工作日)

三、办理费用

不收费

四、办理地点

珠海市红山路230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一楼

五、办理材料

交原件。本表由单位填写,并盖公章。

交原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单位申请者交。

验原件交复印件。执业者申请者交。

验原件交复印件。证明复印件单位盖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交原件,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办理的提交。

验原件交复印件,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办理的提交。

六、法律依据

台湾地区医师在大陆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卫生部令第63号)(2017年)

第十三条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一)医疗机构和台湾医师解除聘用关系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在考核周期内因考核不合格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并在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吊销《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

(五)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台湾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七)受刑事处罚的;

(八)被公安机关取消大陆居留资格的;

(九)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卫生部令第62号)(2017年)

第十三条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的医疗机构应当在30日内报告准予其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

(一)医疗机构和港澳医师解除聘用关系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执业的;

(三)在考核周期内因考核不合格,被责令暂停执业活动,并在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经培训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吊销《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

(五)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港澳医师短期行医执业证书》的;

(六)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七)受刑事处罚的;

(八)被公安机关取消内地居留资格的;

(九)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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