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离婚冷静期”,乃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若任何一方选择不愿意离婚或者自愿放弃,都有权在该期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而在上述时间期限结束后的第三个30日之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书;
如未能按时申请,则将被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值得一提的是,若您选择以诉讼离婚的途径解决问题,通常并不适用冷静期的相关规定。
在诉讼离婚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已经达到破裂程度,若确实无法挽回,且经调解无效,那么法院将会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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