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敲诈勒索犯罪
时间:2023-02-21 09:51:47 4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权利行使过程中敲诈勒索行为的定性,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颇有争议,域外各国对其刑法评价也不相同。通过摆出目前理论与实践对权利行使中敲诈勒索的争议,介绍国外对该问题的刑法评价,明确解决该问题的理论根据,最终表明笔者对权利行使过程中敲诈勒索行为的认识。通过权利行使中敲诈勒索的三个影响较大、争议激烈的典型案例,引出理论上和实践中对该问题的各种争议观点、理由。对权利行使过程中的敲诈勒索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理论上有两种争议观点,一是无罪论,一是待定论。实践中的争议也集中在两方面,一是权利行使中以威胁要挟方式索要巨额财物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一是权利行使中的威胁要挟手段是否属于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实践中的这两个争议分别都有肯定说和否定说。介绍英国、美国、德国、日本四国对权利行使中敲诈勒索的不同刑法评价,旨在期望能对我国司法实践处理该问题提供一定的启发。英国对权利行使中的敲诈勒索行为,处罚范围呈扩大的趋势。美国对权利行使中的敲诈勒索行为,认为无论行为人主观上基于权利主张,还是客观上行使权利,都可以成为阻却犯罪成立的事由。德国对权利行使中的敲诈勒索行为,在不同时期评价不同,但总体上是以不处罚为主。日本对权利行使中的敲诈勒索,经历了从处罚到不处罚,又从不处罚到处罚的两次反复变化。从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对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之学说及我国目前关于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学说入手,确定适合我国的敲诈勒索罪保护法益,旨在为权利行使中敲诈勒索行为的定性提供坚实的理论根据。德国勒索罪的保护法益,有法律的财产说、经济的财产说、法律的经济的财产说等三种学说;日本恐吓罪的保护法益,有本权说、占有说、中间说等三种学说;我国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在借鉴他国法益学说的基础上,目前形成了所有权说、占有说、混合说等三种学说,笔者赞成混合说观点。敲诈勒索罪保护法益学说之不同,产生了对权力行使中敲诈勒索行为定性不相同的结果。笔者对权利行使中敲诈勒索行为的认识。对权利行使中敲诈勒索行为的性质,应根据刑法关于敲诈勒索罪的具体规定,结合该行为主观目的与行为方式的组合性质而确定。权利行使中的敲诈勒索行为没有侵害敲诈勒索罪的保护法益,权利行使中威胁要挟索要巨额财物并不都意味着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威胁要挟行为也不一定是敲诈勒索罪中的行为方式。第一部分问题提出中的三个案例均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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