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决后,司法机关发现错误时,应当如何处理,以保证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严肃性,纠正错误判决、裁定,该法不仅规定,申诉人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中发现错误的,可以提出申诉,而且对司法机关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即使执行的判决、裁定有错误,也可以提出申诉,如何纠正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发现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有错误的,必须报审判委员会处理。也就是说,如果院长认为在犯罪行为、犯罪情节、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以及法院的有效判决和裁定中是否引用了刑法的规定方面存在错误,该案件可提交司法委员会讨论,司法委员会将决定是否再次审理该案件。总统无权决定重审该案。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确有错误,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有权提请审判或者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有权监督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可以责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作出错误判决、裁定的,有权责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正确,但在适用法律上有错误,或者案件情节困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自行审判,或者有其他不适合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情形
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司法监督权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因此,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错误,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但是,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本级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无权直接提出抗诉。只能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诉报告,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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