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仅仅代表放弃房屋的产权份额,剩余房贷的偿还属于债务承担的范畴,二者并非绝对不可分离,放弃房屋的产权份额不代表不用偿还剩余的房贷。如果双方能达成协议,可以按照协议处理,但应事先考虑银行贷款手续的变更有无障碍、房屋更名手续等问题;如达不成协议或者一方反悔且尚未办理离婚手续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房产的:1、如该房贷就是购房款,在分割房产的时候,法院会综合考虑一些因素来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哪一方,优先考虑各自对房屋的出资额、各自对偿还贷款的贡献、婚前或婚后购房,并结合实际居住情况、有无过错、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保护银行债权人利益等因素,一般做如下判决:1)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并贷款购房的,该房屋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剩余房贷视为该方的个人债务,仍由该方偿还。双方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视为双方共同财产的一半折价补偿给另一方。2)婚前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的,该房屋按双方的出资额按份共有(婚后共同还贷的部分视为双方的共同出资,各自的出资比例结合双方的举证情况确认),剩余房贷认定为哪一方的出资,余下部分由该方继续偿还。3)婚后贷款购房的,区分婚前个人财产出资与婚后共同财产出资,一般判决对该房屋贡献比较大的一方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并偿还剩余贷款,双方共同出资部分的一半折价补偿给对方。2、如该房贷是房屋抵押借款,该笔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视为双方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如该笔借款是一方对外所负担的个人债务,由一方偿还。实践中为了保护双方的诉权,可以另案起诉处理。
一、《民法典》关于婚前房产的规定规定是什么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按《民法典》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六)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
如果能够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归属其本人,除非是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不能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则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不论是双方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或者是双方偿还贷款的份额,均不影响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性质。此种情况下房产归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两种价格差额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配。
(七)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
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
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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