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以上,属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见《刑法》266条。
虚拟财产保护我国现状
以盗窃、盗销各大网游公司网络游戏账号、腾讯QQ币、游戏装备等为主要特征的网络虚拟财产盗窃行为正在呈现不断扩大、升级之势。这不仅严重损害了用户的正当权益,并且给互联网企业的正常运营构成了极大威胁。因此,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的案件可以归为盗窃罪范畴,事主可以向公安部门反映情况,但必须有两种证明方可立案:一种是事主必须证明其确实拥有虚拟财产,另一种是有证据证明其虚拟财产确实被盗。如果两种证明具备,而且找到疑犯,就可定罪。因为,目前全国人大还未就此立法,而且此种案件属于特殊盗窃案,也就是此种犯罪可以按照盗窃罪论处。
虚拟财产诈骗的立案问题
网络交易只是运用网络手段进行的诈骗行为,形式不同,本质都一样,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虚拟交易指虚拟物品的交易。虚拟交易其实是伴随着网络时代和网络游戏而生产的自然衍生品,网络游戏是虚拟交易最为主要的组成部分,但是片面的认为虚拟交易仅仅存在于网络游戏的认识是不正确的,租用虚拟空间,虚拟硬盘,进行付费形式的网络冲浪都可以划入虚拟交易的范围,所以虚拟交易的市场之广大,或许是一开始所有人都没有想到的。网络普及化之后的网游浪潮时代,部分甚至已经彻底地改变了许多人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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