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陈1994年以3万元的代价从同事手中购买了一套公房的使用权,1996年老陈将该房屋作为儿子结婚的新房交给儿子小陈夫妇使用。1997年房改售房时,小陈夫妇共同出资7万元以成本价买下了该套房屋。房产证登记在小陈的名下。现小陈和妻子小蒋面临离婚。小蒋认为该套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而小陈则认为该套房产有其父亲投入的3万元成本在内,故应属于和父亲的家庭共有财产。
争议焦点:该套房屋如何分割?
房产律师解答:
房屋产权实行登记公示制度。要想证明登记产权与事实产权不符需要充分的证据。而从本案看,由于出资购房时,小陈和父亲并无约定,因此,不能轻易否定房产证上的记载,将老陈也列为产权人之一。在小陈夫妻出资购房的情况下,老陈先前投入的3万元构成房屋成本的一部分,故也系出资。由于此时老陈并未言名出资目的,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老陈投入的3万元应视为对小陈夫妻的赠与。所以,该套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这个案例发生在上海,则由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已做了上述明确规定,因此,这一答案将会更为明确。
特别提示:
根据建设部的规定,房改房是允许多人出资、共同购买的,同样,房改房的产权也可以登记在多人的名下。因此,老陈在小陈夫妻出资购房时如果认为自己先前投入的3万元也应占一部分的房产份额,其是完全可以登记为产权人之一的。如果老陈在不登记为产权人的情况下,又不愿意把投入的3万元作为对小陈夫妻双方的赠与,则可在当时明确向小陈夫妻表示该款项仅赠与给小陈个人所有,并签订书面协议。这样,老陈前期投入的3万元就不会被视为赠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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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夫妻离婚时离婚债务如何分割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下列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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