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国有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客户报关费12万余元。昨天,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该被告人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狄某是一国有贸易货代公司的工作人员,1999年7月,被告人狄某受公司董事会的聘任,担任该公司塘沽办事处负责人,负责该公司报送、报验、
收理货物及收取报关费等工作。2000年4月至2002年8月间,陈某委托该贸易货代公司做出口报关业务,被告人狄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截留陈某支付的现金人民币14800元。2001年1月至2002年8月间,某公司委托该贸易货代公司做出口报关业务,被告人狄某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截留6500元。2001年1月至2002年8月,被告人狄某利用同样手段,截取一公司报关费26134元。经查,被告人狄某共截留报关费120380元。案发后,河西区人民检察院追缴被告人狄某所得赃款人民币59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狄某利用负责、主管公司报关业务的职务之便,将本应上交公司的报关费私自截留,共计人民币120380元,其中用于业务支出人民币28565元,实际个人占有公款人民币91814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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