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定建筑工地事故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
时间:2023-09-19 05:48:21 3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如何规定建筑工地事故死亡的工伤赔偿标准

建筑工地死亡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二、工伤伤残鉴定费用由谁承担

1.因工负伤、患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2.因病、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支付;

3.由被鉴定人申请的,鉴定费用由被鉴定人在申请时预付,如经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及以上的,鉴定费用应由被鉴定人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单位的,鉴定费用由个人负担。重新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预付。重新鉴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相符,鉴定费用由申请方负担。重新鉴定结论与鉴定结论不相符,鉴定费由原鉴定机构负担。因伤情病情变化要求再次申请鉴定所需的费用,由申请方负担。

三、工伤赔偿时效是多长时间

工伤赔偿时效是需在30日之内提出申请;劳动者则需在1年之内提出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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