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务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单务合同的概念是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与双务合同相对应。
无义务对价关系的合同便是单务合同。包括一方有义务,另一方无义务的合同,也包括双方虽都有义务但双方的义务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义务交付赠与物;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既然这样,那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的理由为:
第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不问双方的给付是否等价。
第二,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而附条件合同的权利人是他人。
二、单务合同中的风险承担是怎样的
单务合同违约并不需要像双务合同那样承担违约风险,不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合同义务的结果也不同,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违反合同是不能要求对方返还财产的,也无权要求对方履行。
在单务合同中,如果一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义务,不会发生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由于双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互为条件,如果非因一方当事人(如不可抗力)导致其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合同债务应被免除,其享有的合同权利也应归于消灭。
三、单务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般而言,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作为确定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依据的合同内容对于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后如何履行,以及发生纠纷时判断孰对孰错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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