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调解书的生效证明是否必要?
时间:2023-07-07 19:34:07 4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情况下,离婚调解书上加盖生效章即可,也可另外开具生效证明。生效证明就是指法律文书经过上诉期双方当事人没有上诉或调解书一经签收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生效证明是权利人实现法律权益的必要条件之一,在很多时候法律文书不能得以履行,这就需要权利人去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有了离婚调解书,需要另行开具生效证明或者离婚证明书。

签了离婚调解书可以反悔吗

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因此,在离婚调解书签字之前,当事人完全有权予以反悔(除非该调解协议上载明签字生效否则都可以反悔)。如果能证明调解违背了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或者调解程序不合法等再审理由,可以向上级法院申请再审,撤销离婚调解书。但难度很大,最多能改财产分配部分,对离婚部分不可能从离改成不离。生效后的离婚调解书是有效的,不签字的离婚调解书不能生效,当事人对于生效的离婚调解书是不能反悔的。所以,在对离婚调解书签字之前,当事人应当谨慎斟酌,为了更全面地保护自己的利益,最好直接联系婚姻律师对您进行指导,这样才能更妥善地保护您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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