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履行的无效合同应当返还财产或进行追认。对于主体不适格导致的无效合同,在经过法定代理人或权利人追认后,合同可以重新生效。涉及财产的合同,应当返还财产。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可以适当折价进行补偿。对于涉及货物的财产,在标的物损失或者价值降低时,可以在返还货物的同时进行适当补偿。
无效合同的定金条款是否履行
无效合同的定金条款因为合同无效,也没有法律效力,所以不需要履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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