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交付条件
时间:2023-05-31 17:12:32 18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般情况下,安置户会提前拿到由安置户签订的安置协议、安置补偿方案(复印件,一般带有分批安置登记簿,登记时应注明户名)和安置文件(县级政府文件复印件)。安置房暂时没有证件和合同。一些地方在安置房交房后会给安置户颁发土地证,没有房产证(防止倒卖)。有的地方在安置房交付后5年内为安置户办理两证,但5年内没有两证。

I.安置房的交付过程与商品房或安置房不同。在“交接”过程中,我们会遇到“委托他人办理交接手续”的情况。首先,“委托书”必须是购房人或安置户主的“委托书”,有其签名、盖章和指纹。委托书原件必须作为“送达文件”,复印件和传真件不能作为“送达依据”。委托交付应当注意“委托人只办理委托交付手续”,而不是“受托办理户名变更”;而“户名变更”是产权登记机关受理的事项。因此,在办理房屋交接入住手续时,在“业主信息登记表”上,“业主”一栏只能填写“委托人姓名”,不能填写“受托人姓名”,即必须是房屋交接通知单上的户主姓名,而不能填写他人姓名。安置房是政府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为安置被拆迁户而兴建的住房。安置对象是城镇被拆迁居民,包括被拆迁户。随着城市建设和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迫切需要建设更多的安置房,以满足被拆迁户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工程技术经济资料齐全,签订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根据我国《建筑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交付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交付的物项包括: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2)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3)住宅小区等组团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四)工程的土建、消防、电梯、燃气、人防、规划、环保等部分必须通过验收,即我们所说的“综合验收”,这是商品房销售中房屋交付的基本条件。(五)双方约定的交货条件低于综合验收标准的,以综合验收为交货条件标准;双方约定的交货条件高于综合验收标准的,以双方约定为交货条件标准条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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