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实质审查阶段最多发送几次审查意见通知书,这是没有规定的。
审查员在实质审查阶段发现专利申请存在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的问题时,就会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如果申请人接到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对审查员提出的问题做了解答和意见陈述并获得审查员同意,审查员在后续审查中也没有发现新的问题,就会发出授权通知书;但如果审查员在后续审查中又发现了新的问题,就会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一、专利审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的发明定义,即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况;
3、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即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
4、是否具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条四款所规定的实用性;
5、说明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充分公开了请求保护的主题;
6、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新颖性与创造性;
7、权利要求书是否按照专利法第二十六第四款的规定,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独立权利要求是否表述了一个解决技术问题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8、申请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9、分案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10、权利要求书是否没有单一性;
11、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还需要审查申请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五的规定。
二、专利审查的回避情形
1、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亲属的;
2、与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有利害关系的;
3、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和审理的;
4、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曾参与原申请的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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