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交通警察行政处分的,在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前,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必要时,可以予以禁闭。根据这一规定,交通警察所在的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如果决定对某交通警察给以行政处分的,在作出正式处分决定前,可以视情况决定停止该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或者予以禁闭。这里所说的“交通警察”,既包括作为个人违法违纪行为的交通警察,也包括对单位违法违纪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而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交通警察。在决定对某交通警察进行行政处分前,是否要停止其执行职务或予以禁闭,必须视情况而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停止其执行职务或予以禁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目前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是为了制止、查处受处分警察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预防事故,对违法违纪警察在必要时采取的行政措施。这是对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规定的原则要求。此外,在什么情况下停止执行职务,什么情况下禁闭,还有具体的规定,只有符合具体规定的,才能采取这样的措施。根据有关规定,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十五天至三个月,禁闭的期限为一至七天。人民警察在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对其加强管理和教育,督促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人民警察对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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