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订立的服务合同,规定业主应当为房屋及其配套设备、设施及相关场地提供专业的维护、维护、管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支付报酬。对于新竣工的物业,一般委托管理合同由房地产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然后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如果业主大会决定选择新的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不会与前期介入的物业管理企业续签委托合同;即使业主大会同意与原房地产开发商选择并前期介入的物业管理企业续签委托管理合同,也可能对原委托管理合同进行一定程度的修改,即修改后形成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可见,房地产开发商最初的委托只是一个临时的安排,业主大会的委托是最终的决定。如果招标物业是已经使用的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将直接由业主委员会与中标物业管理企业签订。
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注意事项
1、要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权利。除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应有的权利外,其他一些权利,也应在服务合同里明确约定。例如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有监督权。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没有相应保障的话,实践中是无法行使的,物业公司一般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根本不予理睬,所以只能是业主委员会控制住了物业公司主要的经济来源后,才能有效地监督制约物业公司。因此,业主委员会在和物业公司签合同时,可以约定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费后,将该费用存于业主委员会的账户,由业主委员会根据小区费用的支出情况分期拨付给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的财务具有调查权和监督权、业主委员会对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有权提出意见并可要求其限期整改等内容。同时,业主委员会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督促业主按时交纳物业费,积极配合物业公司工作,尊重物业公司专业化的管理方式和措施等。
2、要明确物业公司的权利和义务。本着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在赋予物业公司管理整个小区日常事务权利的同时,也要明确物业公司所承担的义务。这里需要提醒的是,合同中还尽可能的明确违约责任,例如因保安失职,导致业主的物品被盗等问题,物业公司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在使用物业费时,都必须有明确的记录,并向业主委员会公开全部的账簿等义务,如果不公开,则承担何种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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