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股东出资协议应注意哪些重要问题?
首先,应审查股东资格。由于发起设立公司的行为由全体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必须对股东的资格进行审查,包括其性格、能力、家庭状况、资产、巨额外债等,最好支持股东的身份。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可以以货币计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因此,必须明确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作为投资方式的,出让人应当保证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合法取得、合法拥有,并依法可以自由转让。三是明确出资时间和产权转移程序。由于股东经常虚报或者迟延出资,在签订出资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出资时间,因为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出资额。以及货币性投资和非货币性财产性投资的产权转让,股东进行货币性投资的,应当将货币性投资全额存入公司银行账户;进行非货币性投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所有权、使用权转让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此外,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四是明确股东的出资责任。1。股东出资违约责任,是指股东未按约定缴纳出资时,应当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支付出资并承担违约赔偿的责任。2。股东增资责任是指未按约定出资的股东补足出资差额,其他股东已出资的股东补足股东责任的连带责任。资本充实责任是一种仅适用于公司股东的特殊出资责任。这种责任是连带责任。任何一名股东对公司资产不足负有全部责任。提前承担资本充实责任的股东,可以向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股东分担。这种责任在法律上是强制性的,不能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免除。五是公司未能建立责任协议,对外承担责任。公司原则上不能成立,股东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如何分担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3。因股东过错导致公司不能成立而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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