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戒毒条例》第九条之规定:
国家始终都在倡导和支持吸毒成瘾者能够主动地戒除毒瘾。对于那些有志于自我戒毒的吸毒人员而言,可以随时前往戒毒医疗机构进行专业化的戒毒治疗。而对于这些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来说,无论其先前的吸毒行为如何,公安机关都会对其实施免予处罚的政策。
根据第十条的规定,戒毒医疗机构有责任和义务与自愿戒毒者或是他们的亲属签署一份自愿戒毒协议。在此协议上需要明确注明戒毒的具体方法以及戒毒的时间长度,同时还要涵盖关于戒毒人员个人隐私保护以及应遵守的相关规章制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停止戒毒治疗等重要内容。此外,该协议还需特别声明戒毒所带来的疗效以及可能出现的治疗风险。
《戒毒条例》第九条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第十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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