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税务检查机关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后,规定期限内,收集相关的记载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直接证据,比如账目、凭证、报表等,尽量提取原件,一些不能提取原件的,要复制复印,间接证据,包括询问笔录、经济合同、银行收支凭证,另外还能收集派生证据,比如耗电量证明、购货方证明、生产工人证明等。
2、法律依据:《中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一、税务案件取证的具体要求
1、对查办案件中需要提取的账目、凭证、报表及其他书证和物证,要尽量提取原件,不能提取原件的,有关书证材料可以复制复印。对不能提取、复制或不易管理的书证或物证,可以采用拍照或录像等形式固定证据。
2、检查中应认真详细地制作检查底稿,由于税务案件的特殊性,所查纳税人的帐簿凭证数量多,检查范围广,涉及年份长,因此有时无法对大量的帐簿、凭证进行复制,只能详细记录在检查底稿中,检查底稿的重要性可想而知。因此检查底稿的记录要实,要能反映并证明事实情况,记录完毕应请财务人员核实无误后签名并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3、尽可能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在涉税案件中,直接证据主要包括记载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各种凭证,例如发生销售而未申报纳税并开给购货方的发票等。原始证据主要有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各种账簿凭证、发票、纳税申报资料等原件。直接证据最具证明力,原始证据最具客观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在税案调查中,检查人员应尽可能地收集直接证据和原始证据。
4、注意收集间接证据和派生证据。间接证据包括财务人员、法定代表人的证明材料、询问笔录、经济合同、银行收支凭证等。在涉税案件中,检查人员在无法取得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应通过外围调查,收集如耗电量证明、购货方证明、生产工人证明等证据。
5、税务案件证据来源要合法。
6、税务检查取证方式要合法。税务检查的取证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八条只授权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所以在没有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强行搜查和秘密侦察得来的证据为非法,非法取得的证据即为无效。例如在纳税人、当事人不同意配合的情况下,税务检查机关强行打开保管账簿凭证、商品货物的橱柜、仓库进行纳税检查属搜查行为,这是税务检查机关超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的行为,属于非法行为,非法取得的证据当然无效。
7、税务案件检查取证的期限要合法。这个期限应该是在税务检查机关下达《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后,并在纳税人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之前。
8、税务检查取证的内容要真实合法。纳税人通过媒体向外界公布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数据和检举举报信,不能作为检查工作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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