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中明确新增一条: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卫计委系统专家对此表示,此前对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上,夫妻双方户籍地差异在实际操作中会采取倾向于严格的做法,而现在采取倾向于宽松的原则。事实上,再婚家庭再生育子女的问题曾引起不少关注,一些再婚家庭认为由于没有属于彼此共同的孩子,造成家庭关系的不稳定。
打个比方,按照各地现行计生条例,北京在关于再婚家庭生育子女的问题上规定较严格,只有当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时候,才能获准再生育一个孩子;而广东规定较为宽松,包括一方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双方各有一个子女,但都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或者是双方各有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子女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这三种情况都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因此,若按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一个北京人和一个广东人再婚组合家庭后,就应该可以按照更宽松、更有利于这对夫妻的政策来选择是否再生育。
再婚家庭生育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生育政策问题,是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省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现婚家庭的生育政策,各省差别较大,有的省规定再婚夫妻如果再婚前已经各自有一个孩子的,再婚后不能再生,生了算超生,要交罚款;但有的省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建议向所在县的计生局或乡镇计生站咨询,也可以到所在省的计生厅网站查询或在网上搜索《XX省计划生育条例》来自己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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