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哪里可以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名册
时间:2023-05-02 20:22:50 5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股东名册的查阅在《公司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如查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可以确定股权的归属和变动情况;股东查阅公司制作的股东名册,可以了解其他股东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以便股东可以与其他股东讨论公司的业务事项,如请求委托书、讨论派生诉讼、讨论管理层提出的建议等。股东名册查阅制度的内容应根据股东名册的不同主体加以规定股东大会。股东名册的主体不同,制度的内容也不尽相同。对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制作的股东名册,这两个机构的登记是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权利变更的有效要件。股权转让、股权质押一经登记,即产生法律后果,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的登记,实际上是股权变动的公示方式。因此,反映这两个机构股权登记状况的股东名册应当向社会非特定人群公开。任何人只需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支付必要的费用,即可查阅两家机构的股东名册,无需说明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反映有限公司股权状况的文件,也是公示有限公司股权变动的方式。不言而喻,它们应该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公开。第二,什么是股东名册?

所谓股份转让账册,是指公司保存的记载股东个人信息和股权信息的法律账册。股权可以转让。而股权转让是在公司外部的大多数投资者之间进行的,公司根本无法确切知道在某个时间点其真正的股东是谁。尽管如此,公司仍需确定股东名单,因为公司必须向股东分红、配发新股或召开股东大会。因此,作为一种静态把握股东的方法,股东名册技术制度应运而生。为方便国内公司确定股东名单,有效、快速、集团化、持续地处理公司与股东的关系,一般规定**公司和有限公司必须备有股东名册。股东名册作为一项制度,将对公司法的相关制度产生重大影响。例如,股东名册在股权转让和股权质押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三,保存股东名册的公司主管部门一般将公司保存股东名册视为董事或董事会的法定义务。如日本《商法典》第263条规定:“董事应当将公司章程保存在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股东名册、零股存根和公司债务存根保存在公司。设立转让代理人的,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簿或者其复印件、零股存根簿可以存放在转让代理人的营业室。“《韩国商法典》第396条规定:“董事应在总公司和分公司保存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记录,在总公司保存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名册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在这种情况下,代理人变更姓名的,股东名册或者公司债券登记簿及其复印件可以存放在代理人变更姓名的营业场所。美国修订后的《示范公司法》第16章第1节规定(c)每家公司必须保存“股东名册,其中所有股东的姓名和地址应按股份类别按字母顺序登记,注明每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数量和类别。”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然明确了公司编制股东名册的义务,但没有明确规定由公司哪个机构负责编制股东名册。鉴于股东名册的规定属于公司业务执行的范围,公司法的修改应当参照其他国家的规定,明确董事或者董事会是规定股东名册的法定机构。此外,明确股东名册的保管机构有助于法律责任的设置。第四,股东名册的记载受到各国公司法的规范,各国的规定基本相同。例如,《日本商法典》第223条第一款规定:“董事应当制作股东名册,记载或者记载下列事项:

1,董事的姓名和住所;

2,各股东所持股份的种类和数量;

3,各股东发行的股份数;

4,每股收购日期;

5。发行有转换保留权之股份时,应依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项第四款至第五款之规定办理。发行有强制转换条件之股份时,应依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项第四款至第六款之规定办理。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名册应当编号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原名、住所或者住所。(2)各股东的股数及其股数。(3)股票发行的年、月、日。(4)应记载发行股数、股数及发行年、月、日。(5)发行特别股,应当标明“特别股”字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还规定了股东名册记载的事项。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的编号。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公司发行记名股票,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份数;四、日期。”每位股东获得其股份。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应当记载股票的编号、序列号和发行日期。”综上所述,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名册记载事项的规定与其他国家基本相同,但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主要是因为我国对特别股没有规定。鉴于《公司法》修订草案第一百六十五条保留了现行《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即“国务院可以对发行本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股份另行作出规定”,根据学者的解释,这一规定应为最新规定提供特别股,但没有明确的概念。从立法的科学性出发,虽然国务院没有规定“其他种类股份”,但公司法修正案应当在股东名册记载事项中提前规定“其他种类股份”,以使其完整。此外,在理论和实践中,股东质权登记簿中不得有记载。因此,在修改公司法时,应当在股东名册记载事项中增加“其他与股东权益有关的事项”。这样,实践中的一些做法才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有限责任公司只需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股权托管机构缴纳查阅股东名册所需的费用,无需说明理由。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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