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从市地税局获悉,我市地税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根据川地税的相关文件,对我市残疾、孤老人员、烈属缴纳个人所得税进行减征。
据了解,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员还将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六成至九成的照顾。对符合条件的孤老人员和烈属给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减征九成照顾。
同时,对纳税人因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将由我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和幅度内减征个人所得税。原《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烈属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川税发[1994]133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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