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质证与调证的先后顺序及其规定
时间:2023-07-12 08:22:18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质证是指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第三人在法庭的主持下,对当事人及第三人提出的证据就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

庭审质证的顺序是原告被告第三人分别出示证据其他当事人进行质证事法庭调查的流程: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如何进行民事诉讼庭审质证

证据是决定案件成败的关键,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经过质证不能证明自己有诉讼主张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般是败诉结果。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的种类,数量都比较多,面审理案件的时间是相对有限的,甚至是很短的,如何在较短的时间风对证据进行质证,发表意见,判断是非,查明事实的真相呢。

1、证据必须经过当事人在法庭上质证

证据应当上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但是仍然接受当事人的质证。

2、证据应当是原物或原件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原物。

综合上面所说的,质证就是对当事人提出来的证据进行质疑,一般在提出时就需要按法律所规定的流程顺序来,需要先由原告提出来,再者就是由被告或第三人进行质证,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不受到任何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一条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2、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3、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出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可就调查收集该证据的情况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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