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出的网络诽谤罪的立案标准问题。首先必须澄清,《刑法》第246条规定了诽谤罪,利用网络进行诽谤只是诽谤的一种方式,不是一个独立罪名。诽谤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包含两个行为,一是捏造行为,即捏造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二是散布行为,即把捏造的虚假事实向不特定的多数人散布。捏造行为是预备行为,散布行为是实行行为。因此,捏造了虚假事实但没有散布的,不构成诽谤罪,相反,自己没有捏造事实但散布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才构成犯罪。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当立案追诉: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五千次以上,或被转发五百次以上。2、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3、两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需要提醒大家的是,诽谤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告诉才处理。但利用信息网络进行诽谤,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告诉,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一、网络散布谣言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网上散布谣言构成诽谤罪,立案标准如下:
1、须有捏造一种事实的行为;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散布谣言的司法解释内容如下:
(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3)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4)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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