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常常能听到一个说法,欠债不还,会被法院列入“黑名单”。事实上,法院的“黑名单”包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是我国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失信人所采取的措施。
同步地,法院还会将名单信息向政府部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通报。并且,该名单库与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关联。
【限制高消费措施】是指法院将对欠债人采取措施,限制欠债人高消费,限制欠债人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什么情况会被纳入失信名单或限高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两份法规对此有详细的规定,这里做简单的理解:
有钱不还,或者耍滑头不配合执行,会被法院纳入失信黑名单。没有履行能力还不起钱,则会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也就是说,纳入失信必会被限高消费,但被限高消费则不一定会失信。
失信有什么后果?
按照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及相关职能单位在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行政业务时,要上名单库查询申请人信息。若申请人在失信人名单库里,那可能连准入资格都失去了。
更麻烦一点,失信人与任何一家商业银行打交道,例如购房按揭、买车贷款、申请信用卡等,银行都能查询到他的失信记录,从而拒绝为该失信人提供金融服务。
限高有什么后果?
限制高消费措施有点像香港地区的个人破产制度。对于不是恶意不还钱,而是确实还不起钱的债务人,那只能请他过艰苦朴素的生活,努力攒钱还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被限制高消费会有以下后果:
法院对债务人采取限高措施后,会将名单同时报送民航和铁路售票系统。不说飞机了,就连G字头的高铁都坐不了。欠款未还的债务人在国内想享受高等级座位、舒服出行,可能性基本为零。
对于购买大额资产、入住星级宾馆、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高档装修等行为,目前还未全国联网,不至于直接锁死消费。但倘若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这些行为,也可以向执行法院举报,法院会按以下规定处理债务人和协助交易单位。
还不起钱,就永远黑名单吗?
当然不是,失信一般有两年期限。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进行了修订。从此,除了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这一种情况,其他情形的失信人,失信的法定期限仅是两年。满两年后,失信人就可以申请法院从名单中将自己删除啦。
除此之外,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查控财产两次以上,且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删除失信信息。案件进入破产程序的,也可以删除失信信息。
失信有期限,那限高消费呢?
一般而言,限高消费是没有期限的,只要被执行人有应还未还的执行案在,就永远在被限制名单里。当然,有一些特殊情形,可以向法院申请取消限制,例如:
被单位被执行失信牵连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个人财产因私消费。
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能证明其不是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或者单位实际控制人,也可以要求法院解除限高措施。
提供物保而不提供人保的被执行人,法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系错误的,物保人可以申请解除。
如果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的限高措施错误,被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纠正。如果法院不纠正,被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如果法院已经解除限制消费措施,被执行人仍无法进行有关消费,或者已经删除失信信息,仍无法从事有关活动,法院有义务帮助被执行人查明原因。如果是信息网络系统问题,法院应当及时解决。如果是其他原因,被执行人可以要求法院出具以解除限高或已删除失信的证明。
本文作者
王娜律师
王娜,广东连越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律师,具有金融、财会与法律综合专业背景。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获经济学位。国家信用管理师(二级),多年金融机构投融资尽调,投后风控,不良清收经验。
执业以来,经办多宗金融债权清收诉讼、担保人诉讼,超大额不良资产收购尽调、处置变现非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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