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可行,然而其实现需要遵循特定的条件及限制原则。
在某些特殊情境下,债权方可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债务人的配偶所拥有的财产实施诉讼保全措施。
当出现如下情形时,这种操作便成为了常态:
债务被判定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债务类型;
即便财物名义上已于配偶名下注册备案,只要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那么他们就有权申请对这些财产进行保全。
为了防止债务人通过转移财产来规避债务,若存在合理的疑虑,法院亦可批准采取保全措施。
此外,若配偶涉及到犯罪或违法行为,并且财产可能与其行为存在关联,那么法院同样可以对这些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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