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给对方当事人一定的准备时间,以防止当事人利用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给对方当事人突然袭击,扰乱诉讼进程。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须经法院许可。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期限截止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行政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要求有什么
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有下述三个方面的要求:
1.证人出庭作证时,应当出示表明其身份的证件。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对案件涉及的所有证据进行细致、深入的审查,尽最大可能识别伪证或者有明显瑕疵的证据。
2.证人出庭作证,法院应审查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旁听案件的审理。
4.法庭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但组织证人对质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三条,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准许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法庭可以根据审理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以及是否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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