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描述了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责任。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各合伙人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企业需要用其全部财产来清偿其债务。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那么各合伙人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 伙 人 个 人 债 务 风 险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条,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个人债务风险可能会对整个合伙企业产生影响。因此,在设立合伙企业时,合伙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各合伙人承担的债务责任。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因此,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各合伙人应时刻关注自身债务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降低风险。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合伙人个人债务风险可能对合伙企业产生的影响,即合伙企业不得为某一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在设立合伙企业时,合伙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各合伙人承担的债务责任,以降低风险。
合伙企业需要用其全部财产来清偿其债务。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那么各合伙人将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因此,在设立合伙企业时,合伙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各合伙人承担的债务责任。同时,在合伙企业运营过程中,各合伙人应时刻关注自身债务风险,并采取适当措施降低风险。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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