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组织偷越国境罪,在只有口供的情况下不能定罪,根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一、组织偷越国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1-2人的;
(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6)违法所得人民币5-20万元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组织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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