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发生宫外孕女子讨要健康权
时间:2023-06-05 09:34:23 2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70后已婚男子与80后姑娘发生婚外情。两人同居后,女方不幸发生宫外孕,最终导致十级伤残,终身不能再孕。两人分手后,女方以生命健康权受损为由将男方告上法庭。男方则认为这是道德范畴的问题,不是法律解决的问题。昨日,襄樊樊城区法院就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作出判决:男方承担一半责任,补偿女方万余元。

怀孕后发现男方已婚

2008年12月31日,樊城人李某与武汉姑娘林某相识。2009年5月,两人建立恋爱关系,随后两人同居。今年6月,林某发现自己宫外孕,随后到武汉市商业职工医院做手术。治疗期间,李某仅到医院看了一下,没有对林某进行护理照顾。此时,李某对林某的态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林某也发现了李某已婚的事实,表示结束两人的恋爱关系。后经司法鉴定,林某因宫外孕造成十级伤残。

林某认为,其宫外孕是李某造成的,李某的行为给其身体、心理上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在与李某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林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医疗费1.1万元、误工费1万元、伤残补助费2.8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费1.7万元等多项费用。

李某则认为,其与林某间的事是道德范畴的问题,不是法律解决的问题,请求法院驳回林某的要求。

法院判男方补偿万余元

昨日,樊城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林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为2.31万余元,李某应补偿其中一半损失,即1.15万元,其余损失由林某负担。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林某、李某自愿发生性行为,并导致林某宫外孕,对此原、被告负有同等责任。李某对林某的行为虽不构成侵权,但也应对自己的性行为负责,故,李某应对林某给予一定的补偿。林某的损失为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31万多元。林某宫外孕自己也有责任,与自身的身体有关,对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全文73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扩展阅读
  • 健康权
    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身体健康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和从事民事活动的重要保证。 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就是保障公民身体的机能和器官不受非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公民健康权的行为,不仅要追究其民事责任,有时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更新时间:2024-08-21 11:00:05
查看健康权相关全部词条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健康权 最新知识
针对同居发生宫外孕女子讨要健康权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同居发生宫外孕女子讨要健康权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