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一次记分周期内,驾驶员处置非自身拥有的具有三款以上不同号码车辆违规行为超过规定次数者,或者在一次记分周期内,有三位及以上的驾驶员为同一台车辆代为受罚者,那么该系统将会自动冻结涉及到的驾驶证违法处理业务。
而且针对同一位驾驶员在一次减免周期内,累计处理非自身拥有的多达三款以上不同号码车辆违规行为的严重情况,我们会将之视作潜在异常驾驶证件展开深入调查。
目前,我司使用的这套系统将自动锁定违规车辆数达到第四辆或者是第四位驾驶员,因此交警部门会将他们纳入到重点监管和深入调查的名单之中。
如果经过详细的调查确认这些驾驶员不存在任何违规操纵行为,就可以恢复他们的违规处理权限;
反之,如果被认定是犯规者的话,仅能处理属于自己名下的汽车交通违规行为。
《机动车驾驶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车辆管理所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
(一)持证人死亡的;
(二)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三)超过换证时限1年以上的;
(四)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五)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
(六)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
(七)年龄超过70周岁的;
(八)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全文50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