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拘留了是不是就要坐牢了
被拘留了不是就要坐牢了。
因为拘留不是坐牢的意思。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并不是坐牢,刑事拘留是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看守所羁押,而坐牢是属于服刑。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二、刑事拘留的期限
刑事拘留的时间为14到37天。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至4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检察院在7日内作出批捕或不批准决定。
刑事拘留是犯罪。被处以刑事拘留的行为人,并不是一般违法。这时候行为人已经涉及了刑事犯罪,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须经过法院的审判,才能认定行为人是有罪之人。未经审判,任何人都不得宣告行为人有罪。
三、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拘留的条件一般如下: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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