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法人若存在个人负债,法院并不得擅自冻结其所属公司之财务账户。
然而,当法定代表人身负个人债务时,其应自行承担偿还责任,而非依赖企业代替偿付。
倘若法院对公司账户实施冻结措施,这种情况便是显而易见的误判。
在此种情况下,公司理应以利害关系方的身份,依法针对法院的误操作进行申诉与反对。
但需特别指出的是,若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且无法证实公司财产与其自身资产独立分离,那么在法人身负巨额债务之时,法院得以冻结其实施运作的公司账户。
《公司法》第五十七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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