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城区非农户籍人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本户籍人员申请承租政府所有的公租房或直接申请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属居委会领取《申请表;
2.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到户籍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属居委会;
3.初审及公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情况是否变化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的,将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的相关信息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社区、所在单位、当地媒体和清远住房保障网站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员结构、婚姻状况等);
公示期为10日,并在公示后5日内对无异议的申请材料上报当地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对公示有异议的,可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意见,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3个工作日后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4.复核。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和评分,评分后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保办;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申请人取得公租房承租资格,并在申请家庭或单身人士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的社区、清远住房保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
5.批准及公示。公示后有投诉举报的,由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租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6.安置或补贴。申请公租房的,住保管理机构根据房源情况,按照轮候顺序向申请人发出安置通知;申请租赁补贴的,住保管理机构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补贴通知。申请人不服从安置公租房的,可采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解决住房困难。
申请住房保障应提交下列资料:
1.《清远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合法有效的家庭成员之间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的证明;
5.有效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6.烈属、孤老、残疾的,需提供合法有效证明;
7.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使用权证或其他能够证明申请家庭住房情况的材料及住房的现场照片;
8.《诚信承诺书;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前款规定的材料所涉及各类证件或合同等材料,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的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和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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