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登记办法的相关条文有:
1.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一、存在外资成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要求是什么?
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简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规定,律师在承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时,应核查相关事项并逐项发表结论性意见和整体结论性意见。其中,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的规定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即“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基于《法律意见书指引》实施之初,上述规定仅是要求核查是否存在境外股东,但是如何需要核查的程度以及何种情况下不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却让人无法适从。
另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类型按照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基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其中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要求可谓最为严格,比如,在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对于高管和一般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方面的要求,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高管人员要求是私募证券管理基金的高管人员和一般从业人员均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故而,在涉及是否含有外资成份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对于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含有外资成份的要求也有别于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其他私募投资基金。
二、私募股权投资公司需要备案吗
私募股权投资的概念近两年特别火,市场上涌现出一大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些基金利用专业的投资能力帮助人进行股权投资,从而收取管理费及超额收益,也赚了不少钱。很多人看到了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前景,想要开设一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由管理人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备案,具体的备案要求包括:1、确定合格投资者(需履行合格投资者问卷调查、风险揭示、冷静期确认,回访确认程序等);2、工商设立登记完成后,开立银行基本户;3、开设基金募集账户,并签订《监督协议》;由合格投资者将出资注入募集账户;4、选择托管机构及外包机构(根据情况具体确定是否选择);由托管机构出具“实际到账证明”;5、将上述程序涉及的相关文件上传协会管理人系统之产品备案子栏;6、填写完毕后上传,协会审核通过后,完成私募股权基金备案,就可以对拟投项目进行出资了。对于投资者而言,如果有业务员向你推介私募股权投资类的产品,一定要做好审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上查询一下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已完成备案登记,以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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