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的抵押物财产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有处分权。
2、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
3、抵押物价值应与所担保的债权金额一致。
4、用作抵押物的财产原则上应便于管理和实施,原则上应是不动产,也包括生产设备、一切有价值的动产。
综上所述,借条以车抵押满足以上条件就是有效抵押。
一、抵押和质押的区别都有什么
抵押和质押的区别如下:
1、标的不同,抵押的物品一般是不动产,而质押的物品则是以动产为主;
2、效力不同,抵押物品需要经过登记才是有效的,而质押物品只需要占有即有效;
3、权利不同,借款人抵押物品只具有担保效力,而质权人则拥有物品的支配权以及留置权;
4、变现方式不同,抵押物品需要通过法院拍卖才可兑现,而质押则是直接变卖。
5、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一种。抵押与质押最大的区别就是抵押不转移抵押物,而质押必须转移占有质押物,否则就不是质押而是抵押;
6、质押无法质押不动产(如房产),因为不动产的转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记。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
二、抵押担保有什么限制
抵押是一种债的担保,是法律为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担保方式。但抵押并不改变抵押财产的所有权的性质,抵押财产的所有权仍归属于抵押人。在这种情况下,抵押人不但可以占有抵押财产,而且还可以处分抵押财产,抵押的设立并不能从根本上影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但由于该财产是抵押财产,在行使处分权时就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如果没有一定的限制,就失去了抵押的意义,也无法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大多数国家法律在尊重抵押人所有权而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物的同时,又从保护抵押权人和受让人的角度,对抵押人的处分权进行了一定的限制。那么,这种限制到底是受抵押权人意志的限制,还是受抵押追及效力的限制;这种限制的范围有多大;若突破这种限制会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根据该条的规定,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在履行了通知并告知的义务后,转让行为即有效,而无须抵押权人的同意。
三、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抵押人)为担保某项义务的履行而移转给债权人(抵押权人)的担保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为登记无形财产如地上权、政府公债、人寿保险等。在一些国家分为动产抵押物和不动产抵押物。前者为可移动之物,包括流通票据和所有权凭证。后者如土地、建筑物。凡提供财产作担保的,不论为不动产、动产或有价证券,也不论是否转移占有,该财产均称为抵押物。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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