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滥用职权罪(第397条);
(二)玩忽职守罪(第397条);
(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四)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
(五)徇私枉法罪(第399条);
(六)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第399条);
(七)私放在押人员罪(第400条);
(八)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第400条);
(九)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第401条);
(十)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第402条);
(十一)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第403条);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第404条);
(十三)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第405条);
(十四)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第405条);
(十五)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第406条);
(十六)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第407条);
(十七)环境监管失职罪(第408条);
(十八)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第409);
(十九)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第410条);
(二十)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第410条);
(二十一)放纵走私罪(第411条);
(二十二)商检徇私舞弊罪(第412条);
(二十三)商检失职罪(第412条);
(二十四)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第413条);
(二十五)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第413条);
(二十六)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第414条);
(二十七)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第415条);
(二十八)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第415条);
(二十九)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
(三十)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6条);
(三十一)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第417条);
(三十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第418条);
(三十三)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第419条)。
一、国际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罪名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下列罪名: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第238条);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第245条);
(三)刑讯逼供罪(第247条);
(四)暴力取证罪(第247条);
(五)虐待被监管人罪(第248条);
(六)报复陷害罪(第254条);
(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第256条)。
二、什么是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013年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布,释放出从严惩处渎职犯罪的信号,致死1人以上应定罪。
渎职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时,才构成相应的渎职犯罪;犯罪行为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时,才能对行为人处以更重的刑罚。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等情形,除个别罪名之外,绝大多数罪名还没有通过司法解释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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