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而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的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邻接权属于广义的著作权,原意是相邻、相关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邻接权称之为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邻接权其实是在著作权发展的过程中所衍生出的,邻接权和著作权具有相对密切的关系。这种密切表现在邻接权的客体多与作品有关。如对演员表演、主播朗诵、歌星演唱的保护,其实保护的都是对作品的演绎。但是,邻接权毕竟是著作权的衍生性权利,就同一个作品而言,作品的邻接权人所享有的权利种类、保护时间等都远少于著作权人。
邻接权的主体多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著作权的主体多为自然人;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产生的成果,而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邻接权中除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方面的内容。
邻接权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的权利,广播电台、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权利。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邻接权权利人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表演者公开表演他人作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公开表演演绎作品,应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演绎作品,应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对表演活动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组织使用他人未发表作品的,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人或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不包括录像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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