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在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在申请工伤认定时还应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工伤认定申请一般由用人单位提出,用人单位不及时提出的,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决定书在哪里办理?
工伤认定书在人社局办理。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后,人社局会及时送达工伤职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全文63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