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离婚之后房产尚未办理过户手续,而选择了重新恢复婚姻关系并未对财产进行任何分割的特殊情形,有可能在某些特定约束条件下是合法的。
若双方决定重归于好完全是出于各自的自愿意愿,并且对于房地产所有权的归属已经达成了明确共识,那么在此期间暂缓进行财产分割程序则未必会引起潜在的法律责任纷争。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采用此种处理方式依然蕴含着一些潜在风险,比如在未来某一个时点上再度引爆财产分割的矛盾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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